
林方光是澄迈县老城镇潭池村民委员会美且村民小组的一名村民,为生计需要他承包了村里的30多亩土地种植用于绿化的景观树,但当地政府在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即准许软件园等项目进场开工,毁坏了他辛辛苦苦种植的近万株景观树和水井,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在交涉近1年无果的情况下,林方光无奈将澄迈县政府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3月25日报道《项目未补偿即开建澄迈村民土地被毁告县政府》)。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澄迈县政府在征用林方光具有合法使用权土地没有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双方均不服这一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近日此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方指出,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政府存量建设用地界线位置图》属于事后伪造,且出现了两家单位的用地竟然有部分土地是重叠交叉的的常识性谬误。
红线图竟出现两地块交叉重叠
林方光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1988年8月25日,经澄迈县土地交易所同意,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南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错误的。因为澄迈县政府提交的证据《澄迈县土地交易所出让土地凭证》不是原件,且明显经过篡改伪造,其抬头“海南华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笔迹与正文的笔迹不一致,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其内容更是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澄府函(1988)33号批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澄府函(2006)512号批复”关于用地单位、土地用途、取得土地时间等内容完全矛盾,也没有《澄迈县土地交易所出让土地凭证》所要求的用地合同和公证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的签名是伪造的,更是伪造上诉人林方光的签名。原审判决无视这些现象,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严重违反证据采信规则,是十分错误的。
此外,澄迈县政府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政府存量建设用地界线位置图》(以下简称“红线图”)属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材料,而且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4年5月19日新制作的,该红线图上加盖的竟然是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公章,属于澄迈县政府单方对于土地征用情况的说明,是澄迈县政府为了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临时编造的。该红线图有两块土地,一块是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88年征用美且村的732.51亩,另一块是原海口物资公司于1992年征用玉楼村的246.3亩,两块地标注的位置和面积都是错误的,与本案的其它证据相互矛盾。其中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范围形状非常不规则,与当时实际征地范围形状不符,红线图面积远超732.51亩;其中原海口物资公司用地246.3亩,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澄府函【2001】160号《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物资公司246.3亩国有建设土地的决定》,该宗地是在老城开发区南一环路旁,但老城管委会自画红线图上该宗地则位于距离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南很远的地方。
另外,原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用地和海口物资公司用地竟然有部分是重叠交叉的部分,更不符合常理,明显是伪造的。因该红线图并非原始征地时国土部门制作的附有坐标数据的红线图,该红线图在一审时没有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根本不具备任何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一审判决把该红线图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把多块从来没有被征用过的集体土地认定为国有存量用地,把多块村民承包地认定为复耕地,是十分错误的。
村民称复耕闲置土地种树于法有据
林方光在诉状中称,他们一家人原来的承包地于1988年被澄迈县轻工实业开发总公司征用后闲置,且征地单位并未兑现其安置林方光等村民工作生活的承诺,严重违约,林方光和其他村民作为被侵权人,为了生计,有权复耕土地。复耕时,遵循乡俗习惯,被征用的土地由原土地承包使用人继续耕作使用,故林方光原来在该被征土地上的承包地还是由林方光一直耕种使用至今。
他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并于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都要求对闲置土地进行复耕。
关于复耕,海南省先后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琼府〔2004〕40号)和《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2007〕105号)等文件,都要求对闲置土地进行复耕。
此外,澄迈县政府也先后发布了《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征而未用闲置土地组织复耕有关问题的通知》(澄府【1995】117号)和《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迈县征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澄府办【2013】110号)等文件,动员村集体对征用后闲置的土地进行复耕。而且,澄迈县政府从来没有设立过行政许可制度,也没有实行过行政审批制度,澄迈县政府从来没有限制或阻止过林方光和其他村民的复耕行为。
林方光由此认为,他复耕被征用的闲置土地,是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响应政府号召,落实澄迈县政府文件要求,服从澄迈县政府安排,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澄迈县政府的任何规定。既然复耕行为合法,那么就应该对复耕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县政府称判决补偿将严重影响征地工作
澄迈县政府亦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其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对其提供的证据“澄迈县林业局《关于对林方光大量种植风景树合法性鉴定的复函》”的合法性不予确认,认为令法国所种植的树木属于一般景观树木,皆属人工移植,不属于植树造林,不适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这是十分错误的。澄迈县林业局根据前述规定认为林方光移植的风景树是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种植的,是违法种植,这完全是正确的。
澄迈县政府认为,如果判决在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面积种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高价值特殊苗木的行为也要给予按标准补偿的话,将会造成在一些开发热度较大的地区的农民今后不顾正常生产而退耕专门种植高价值的特殊苗木,专等政府征地时获取补偿款,这将给政府以后的征地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澄迈县政府最后表示,“如果林方光此次抢种企图骗取政府补偿款目的得逞,上诉人(即澄迈县县政府)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决不让国家财产遭损失”。
对于这一说法,林方光表示,他早在2008年、2009年起就种植风景树,而澄迈县政府最早的征地行为发生在2012年5月28日,不存在抢种问题。其次,澄迈县政府早在2012年5月28日签订征地协议之前,即派工作人员对林方光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测绘,并对林方光种植的风景树进行清点,清单作为证据已经在原审时提交,清单证明,风景树都是在政府征地之前种植的,不是在征地之后种植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海南省高院尚未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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