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蔡某在村委会干部选举过程中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气愤中回家取来砍刀将村民砍伤。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8月16日上午,龙华区新坡镇田头村进行村委会干部选举,被告人蔡某与蔡某诗、蔡某林、蔡某发、蔡某星(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同村的蔡某活、蔡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气愤之下,蔡某、蔡某诗、蔡某林、蔡某发、蔡某星各自回家取来砍刀追砍蔡某活、蔡某某等人。在追砍过程中,蔡某活的左小腿被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发后,蔡某活报警。同年12月3日,民警在新坡镇田头村一小卖部将蔡某抓获。后蔡某等人于同年12月28日与蔡某活达成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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