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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出租屋内洗澡被电死 房东生产商销售商均担责

2014-05-12 07:43

  海口网5月12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林菲 通讯员符晓玮)刚刚大学毕业的肖明,正处在人生中最好的年华,却在出租屋内被漏电的热水器夺去了生命。悲痛欲绝的双亲将房主、房东和热水器生产商、销售商一同告上了法院。

  小伙洗澡被电死

  2012年10月10日,肖明向房东周鸥支付押金和租金后,入住了琼山区中丹村某处楼房405室。2013年1月1日晚上9时许,肖明带同学温礼回到出租屋。温礼在看电视时,突然听到正在浴室洗澡的肖明发出了不寻常的动静声,当他去拉门把手的时候,手却立即被电麻。温礼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抢救,肖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国兴派出所于2013年1月8日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肖明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肖明遭电击死亡。

  一审判四方担责

  肖明是家中的长子,当父母听闻儿子身亡的噩耗,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为此肖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出租屋房主冯元琦、房东周鸥、热水器生产商公司和销售商陈峰。

  琼山区法院一审查明,在肖明入住前,2011年8月1日,房主冯元琦将装修好的一栋五层楼房整体出租给房东周鸥,周鸥又向销售商陈峰购买了热水器,并请他安装在405房。405房浴室里仅安装了热水器这个电器,还有一个插座,热水器未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也没有安装其他防止漏电的相关安全装置,该栋楼房装修时没有安装地线。

  法院判决,房主承担10%的责任,房东承担20%的责任,热水器生产商及销售商分别承担35%的赔偿责任。四责任方按份赔偿肖明双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6745元。

  二审改判房主没责任

  肖明父母认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应分别为418360元及20025.5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原审关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判决明显过低。作为一审被告的热水器生产商和销售商陈峰,也通过上诉在二审中提出请求。

  陈峰认为,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居住,房主冯元琦和房东周鸥原审判决赔偿责任比例过低。陈峰还称,自己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在安装时他已明确告知周鸥房屋没有连接地线,建议购买漏电开关,但是周鸥置之不理。自己不可能免费为客户安装漏电开关,铺设房屋地线也不是他的义务。

  生产商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生产商担责,没有法律依据。

  在二审中,房主冯元琦通过答辩称,自己将房屋出租给周鸥后,并不知道对方要安装热水器,房屋是否具备安装电热水器的条件他完全不知情。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电热水器漏电是导致肖明受电击致死的原因之一,与肖明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陈峰没有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存在过错,所以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鸥作为直接的出租人没有保障出租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房主冯元琦虽没有安装地线,但致使肖明身亡的热水器是周鸥购买和安装的,与冯元琦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法院二审判决,该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生产商、销售商和房东连带赔偿肖明双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99392.5元。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出租房屋要尽安全之责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通过本案提醒读者,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义务,如电器和用电安全,安装防盗网避免坠楼危险,还有电梯、楼梯的使用安全等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电热水器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如出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除法律规定免责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市民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根据房屋的用途使用房屋,在使用房屋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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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口晚报] [作者:林菲 通讯员符晓玮] [编辑:冯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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