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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企业销售非国Ⅳ标准汽柴油将停业整顿

2014-05-07 10:03

  我省自去年底全面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以来,推广使用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少数企业执行出现偏差。省商务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省陆地市场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违规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一律停业整顿。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使用范围为:凡是在海南省辖区内陆地上使用的成品油,一律为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包括工程机械、厂矿企业、农用设施、小型发电设备等用油)。

  通知要求,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不得向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零售企业供应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向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调拨、购买成品油。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无成品油运输资质的运输工具装卸成品油。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一律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其中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台账、凭证和票据应保存5年以上,加油站点的台账、凭证和票据应保存1年以上。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要求,在购油发票和提货单等凭证上一律明确油品标号内容,加注“Ⅳ”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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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日报] [作者:罗霞] [编辑:冯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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