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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在日军占领南京后的最初6个星期内,南京及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日军所烧弃的尸体投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死难者计算在内。日本战犯太田寿男供词中记述,日军在进行大屠杀的同时,为掩盖其罪行,采用纵火焚尸、抛尸长江等办法,迫不及待地对横陈城郊的遇难者尸体毁尸灭迹,被处理的尸体总数达15万多具……将这两个数字相加,所得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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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15日成立的南京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认定,日军在南京集体屠杀28案,屠杀人数19万余人;零散屠杀858案,经慈善机构掩埋有15万余具尸体。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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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埋尸记录,慈善团体埋尸18.5万,日军埋尸、毁尸15万,伪政府和个人埋尸4万。将这三方面的数字相加,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7万。
京华时报记者商西梅天一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