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3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崔雯 郑蓓蓓 陈正鹏)因聊天起了争执,李某称郑某妻子在外面“偷人”,后郑某回家质问了妻子沈某,认为被冤枉的沈某找到李某,并用木棍打伤了李某。李某随后将沈某告上法庭。记者今天(22日)获悉,澄迈法院最终判决沈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274元。
李某和郑某夫妇原是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6日16时许,李某在澄迈县金江镇某村的一家茶店喝茶时,与同在该茶店里喝茶的郑某发生争吵。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某当众侮辱郑某说,郑某妻子沈某在外头和一个老板偷情,该老板还带她去旅游。
以为自己真的被戴了“绿帽子”,郑某勃然大怒,便立刻赶回家质问沈某是否确实有此事,沈某反问是谁跟他胡说。郑某告诉妻子此事是从李某那听说来的,于是沈某立马跑去茶店质问李某。在沈某面前,李某对之前给郑某说的事予以否认,尽管如此,双方仍然起了争执。突然,沈某一巴掌打向李某,被其挡住,李某此时也拿起一张木椅威胁想打沈某。就在这个时候,郑某刚好跑到茶店,看到李某拿着椅子想打自己的妻子,便冲上去抓住李某手中的木椅,并把他推了一下,李某滑倒在地。紧接着,沈某从旁边捡来长约一米的木棍冲上去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头额、左拇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两千多元。2012年10月30日,李某向澄迈县公安局澄城派出所报案。同年11月28日,澄迈县公安局对沈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沈某用木棍殴打李某头部、左手及身体多处受伤,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沈某虽然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罚款,但她仍应负责赔偿李某因被其殴打受伤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李某被殴打是因其言谈中有辱于沈某,才导致沈某的过激行为,因此李某也存在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应对其行为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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