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海南省专门出台了《2013年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办法》。奖惩办法规定,项目奠基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将从省重点项目名单中除名。
奖惩考核对象为:负责省重点项目推进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发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直接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省直部门,以及负有行政审批、监督、指导职能的省直部门;单个重点项目(不含打捆项目)年度计划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惩设定是: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规模较大的,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或项目举行奠基仪式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将从省重点项目名单中除名。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取消评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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