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行动
8月24日-26日,交警支队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719起,简易处罚61起;其中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572起,逆向行驶64起,未悬挂号牌61起,其他违法行为11起。强制扣留电动自行车违法车辆658辆。
举案说法:驾驶电动车闯红灯 被越野车擦倒受伤
2011年1月15日15时许,刘某子驾驶车牌号为琼E30333的越野车沿海甸五西路往五东路方向行驶,行至与人民大道十字路口处时,遇红灯停车,当遇绿灯放行时,第一个经过路口行至海甸五东路口人行横道处,适遇田某胜驾驶电动车由南往北通过人行横道,田某胜发现来车避让时,越野车右侧脚踏板与电动车前轮右侧发生刮擦,造成田某胜擦倒受伤。 田某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18日死亡。
事故发生时,刘某子没有停车,当天22时许驾驶肇事车辆回美兰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
事故责任:
田某胜驾驶电动车遇人行横道红灯时不停车,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规定。
刘某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认定田某胜、刘某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