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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及代收标准

2012-02-02 19:05
 

附表1

 

  海口网2月2日消息(记者 谢舒)近日,海口市物价局、海口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做好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之前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之前有关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海南省办法通知》为主。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适用于海南省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服务性收费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非盈利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收费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学校不按本办法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中小学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班会、取暖、降温、饮水(含饮用热开水)、校园安全保卫、学生保险、单车保管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将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将国家已命令禁止或明文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来源: 海口网] [作者:谢舒] [编辑:李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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