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博
开小车运输毒品因肇事被抓一审获刑死缓
2010年6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贵在海口市某处向毒贩潘某芳(另案处理)购买一批毒品。当晚陈某贵驾驶小轿车准备将该批毒品运回澄迈县,22时25分许行至海口市某路段时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该批毒品。
经鉴定,白色粉末状固体海洛因共重1891.1815克,其中四包分别重153.2克、278.2克、627.9克、829.1克的海洛因;无色透明状液体海洛因20毫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药丸净重12.627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药丸净重4.6638克;含曲马多、喘定、氯羟安定成分的药丸净重1.1507克。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贵无视国法,驾车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贵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没有到达运输的目的地,属犯罪未遂,且其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陈锦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