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曾某林于2009年4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也于2010年4月1日同意赔偿5万元给被害人的亲属(1万元已交付给被害人的亲属,4万元已交至法院)。
母亲蹬三轮五年为儿之死讨说法
“我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阿俊在家中排行老三。”姚桂香说,她丈夫原在江西老家一家煤矿上班,后来因为出事,造成视力二级伤残,而儿子丁阿俊尽管年龄不大,但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力,蹬三轮的收入也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丁阿俊的不幸身亡,给这个原本家庭条件不太好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了抢救阿俊,治疗费花去近2万元,还有丧葬费6000多元。”
儿子之死立即让这个家庭陷入了困顿,为了缓解家庭的实际困难,姚桂香不得不蹬三轮挣钱维持家庭生活,并走上了长达几年的上访之路。
凶手终获审判
姚桂香的不懈努力终于等到了伤害儿子致死的凶手被审判的结果。
记者了解到,2006年12月12日,海口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某武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赔偿19万余元。2010年,海口市检察院就被告曾某林故意伤害他人一案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曾某林1989年出生,2009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随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林因琐事伙同他人持械共同故意伤害被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曾某林犯罪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林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林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5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事情至此,姚桂香按理说应该可以松口气了,但由于相关赔偿问题,加上两名嫌犯没有归案,她只能一边蹬三轮,一边为儿子之死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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