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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力扫黄剑指“深水区”

2011-02-17 09:24

  重庆希尔顿酒店因股东涉黑,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违法经营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于6月20日被当地警方责令停业整顿。图为警方抓获涉嫌卖淫女子。中新社发 渝公安 摄

  扫黄规范执法在争议中前行

  在此番“强力扫黄”中,因办案人员执法方式引发的争议也一直不断,各地一些超乎寻常的做法,也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7月,南方某地警方在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此举被质疑侵犯相关人员隐私权、名誉权。

  几乎在同一时期,一张绳牵卖淫女子“游街”的照片在网上曝光。图中女子戴着手铐、赤脚,照片一经曝光旋即引来热议。涉案的东莞一派出所警员马上出来澄清:照片并非“游街”,而是带嫌疑人指认现场。最终,该派出所承认执法方式不妥,涉事民警后被停职一个月。

  这样的争议,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也遭遇过。在公安部一次会议上,刘绍武呼吁,将“卖淫女”,改叫“失足妇女”,因为“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刘绍武的一席话经媒体报道后,招来网上一片质疑。网友“宋公明”认为,“对于卖淫女,早已约定俗成地尊称为‘小姐’,这不是哪个权威部门哪个官员所能改变的。其实对于所有违法犯罪分子,都应当依法尊重其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卖淫女不可污辱,对小偷、骗子同样不能污辱。”

  “宋公明”还搬出我国的刑法反问:我国的刑法对各种犯罪给出了法定的名称,其中涉及卖淫的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所以“卖淫”是对这种行为的客观表述,而且是法定的名称。如果把“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那么相应的罪名是否要改为“组织失足罪”,“强迫失足罪”?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甘肃采访时,兰州市城关分局副局长杨建新告诉记者,在“强力扫黄”中,公安机关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民警人性化执法,如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求民警态度平和、语言文明,给违法嫌疑人使用墨镜、帽子等遮挡容貌,在对案件向媒体公布的过程中,对嫌疑人照片、身份进行处理,这样做既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又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扫黄”中一些超乎寻常的做法,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公安部为此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不能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2010年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部署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卖淫妇女工作。要求对一般卖淫妇女要重在教育、挽救,要正确处理打击查处和教育挽救的关系,切实将对卖淫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融入到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注意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通知要求,对卖淫妇女要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何春中]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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