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不可能去做这种事
在蓝天·华侨城售楼处,记者了解到,目前这里对外销售的商铺售价在2-3万元/平方米。由于拆迁工作推进缓慢,计划当中的工程二期至今未有进展。那么,开发商了解郭仙芬房子被拆的事情吗?
蓝天·华侨城营销总监程凯告诉记者,开发公司当时拿的是毛地。拿到地后,就和建设局签了协议,相关的拆迁补偿款也全部付给了建设局。由于郭仙芬的商铺一直拆不掉,拆迁工作一直没有进展,作为开发商,他们也很急。现在废墟那个位置上,是蓝天·华侨城的二期,但到现在都没开工。
当记者问及今年4月10日和10月3日深夜发生的偷拆事件时,程凯说,“开发商怎么可能去做这样的事情呢?如果找,我们也只会去找建设局,他们是拆迁人。我们不和拆迁公司接触。”程凯说,当时将拆迁工作让政府去做,就是考虑到拆迁的难度比较大。“拆迁工作牵涉到很多人,开发商搞不定的”,程凯直言。
业主起诉建设局被法院驳回
针对两名老人报警称被绑架以及郭仙芬商铺被拆之事,连云港新浦警方有关人士称,事情还在调查。“郭仙芬也将举报材料寄给了分局领导,分局领导也批示了,派出所肯定会秉公处理的。”至于最新的进展,该人士并未透露。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6月20日,郭仙芬就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了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非法损毁原告商铺(今年4月10日的那次偷拆)违法。
2010年9月19日,新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新浦区法院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案中,原告郭仙芬诉称的拆房行为系被告市建设局于2007年9月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作为拆迁人实施的拆迁行为,而非其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案不应受理,但鉴于已经受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了解,因不服该裁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郭仙芬已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已经受理。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今年4月份的偷拆事件后,郭仙芬先后到法院起诉了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港市发改委等单位,但均败诉。相关案子目前还在二审程序阶段。
律师称建设局当拆迁人违法
郭仙芬的代理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告诉记者,从自己调到的材料来看,该项目规划、立项的主体都是连云港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但拆迁许可证却是发给连云港市建设局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国务院办公厅(2004)46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当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蓝天·华侨城是一个商业开发项目,拆迁行为是房地产开发的商业行为,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行为是明显违法的。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说,如果拆迁人为建设局的的话,那么该拆迁应当属于政府拆迁而不是商业拆迁。政府拆迁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授予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回收的法律行为,而商业拆迁是商业组织基于营利动机而为的拆迁行为。如果是商业拆迁的话,那就是由商业开发公司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建设局)进行审批,发给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是商业开发公司。虽然商业开发公司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子被拆,情况扑朔迷离。郭仙芬心急如焚。10月6日,又有人试图清理被拆掉房子的钢筋等东西,后被制止。现在,仲华维和李大随又有了新的工作,他们继续受雇于郭仙芬,负责看守那堆废墟。两人对记者说,今年10月3日深夜报警的时候,民警表示有进展会通知他们,但10多天时间过去了,被劫持一事依然没有调查的最新进展。李刚律师告诉记者,拆迁达不成协议的,要么由法院判决,要么由政府进行行政裁决。针对郭仙芬的事情,首先没有下达行政裁决,其次诉讼还在继续当中,房子却神秘消失了,几百万元的资产一下子没有了,这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了。拆掉几百平方米的房子,肯定要出动挖机等器械,附近的路口都有摄像头,只要想查,真相应该很快能水落石出。“希望警察能早点搞清楚到底是什么人拆了房子,什么人拿刀架在我们脖子上。”分别时,仲华维和李大随称这是他们现在最迫切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