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与法律相结合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世界很多国家法律当中都有的容隐制度(又叫亲属拒证权制度)。容隐,顾名思义,容,容许、允许,隐,隐瞒、隐匿,就是允许至亲之间对犯罪行为隐瞒不报。
有法律学者对容隐制度非常推崇,认为体现了法对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是伦理与法律的完美结合。虽然在立法与执法的细节上还有很多值得研究之处,如对亲属拒证事项的适用程序和必要限制等,但早日建立并完善容隐制度,必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妥善处理“情”与“法”、“仁”与“义”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国外法律
容许亲亲相隐
中国的法学家们早就发现,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在澳大利亚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贩毒,女儿知情但拒不交待,警方以包庇罪起诉女儿,法院最终判女儿无罪。法官的理由很简单:法律不能伤害人伦和亲情,否则,其对社会的危害将大于刑事犯罪。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一些国家的法律更忠实于贝卡里亚的想法,它们甚至规定,如果一个人背叛自己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去举证自己的亲人,那么反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它们认为,没有比这种背叛更伤害人类的尊严了,它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